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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作者:张亚振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13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例
 
案情简介:陈建系宁波慈溪逍林镇某村人,20117月中旬,陈建看到多人在其村民所属的自留地周围圈建围墙,故前去询问正在垒墙的工人原因,垒墙的工人回答说他们也不清楚,他们只是受人指使工作,具体原因要陈建去找陈建村里的村支书许全去问。闻听此言,陈建找到了他们村的村支书许全,问为何在村民的自留地周围圈建围墙。许全回答说,要找你去找H包装公司的老板问。后陈建找到了H包装公司的罗总,罗则回复说找你们许全书记问去。于是陈建又回头找到了村支书许全。被迫无奈,许全回答说陈建等被圈建围墙包围的自留地已被征为国有,且国有土地证都早已办好。经陈建等村民不断向有关部门询问,被告知陈建等多位村民的自留地已登记在慈国用(2005)字第0004号工业用地证名下。鉴于陈建等村民的自留地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为国有,陈建等村民甚为不解,村里村民的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好,多数人也不依靠农业为主要生活收入,故对此时多数人虽心存不满但多是抱观望态度。因对有关法律也不了解,陈建前来咨询律师,希望撤销确慈国用(2005)字第0004号工业用地证,将这些自留地归还村民。经律师建议,拟定了先对慈溪市人民政府在征得慈国用(2005)字第0004号工业用地证范围内自留地时,有无与村内签属征地协议、征地被偿款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大小、征地补偿款有无向农民发放等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查明,如这些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完成或根本就没有,则撤销慈国用(2005)字第0004号工业用地使用证的可能性将较大。
20119月,陈建依次向慈溪市人民政府、逍林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1、逍林镇某村2003年至2004年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状况;22003年至2004年国家每次征收、征用逍林镇某村土地时对该村所进行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状况;32000年至2010年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与逍林镇某村相关的内容等一系列事项。此后,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均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回复,其均认为逍林镇某村2003年至2004年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状况;2003年至2004年国家每次征收、征用逍林镇某村土地时对该村所进行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状况应向逍林镇人民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申请,但逍林镇政府却在收到陈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对陈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任何答复,也未告知陈建需要延长答复时间。
20111020,陈建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规定、第26条规定要求逍林镇政府将公开的信息给付其受托律师时,逍林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故状告慈溪市逍林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慈溪市人民法院也依法对陈建的起诉进行了受理。2011112,在陈建诉逍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开庭前,逍林镇人民政府对陈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法院于是向陈建及律师提出建议,希望陈建能够撤回起诉。对此,律师回复两点:一、逍林镇政府虽对陈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但其回复已超期,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确认;二、逍林镇政府回复陈建的信息,不符合陈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逍林镇政府认为其不存的信息,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的回复中已明确要求陈建向逍林镇政府申请公开,作为相互矛盾的事情,逍林镇政府应当给予明确答复。
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51日起即已实施,但其效果并不明显,最主要的原因,系法言“无救济即无权利”之故,信息公开虽申请了,政府等部门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第24条规定的答复期及延长期已足还未答复的,是否能按条例第33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规定不明,时有推诿;而条例第35条的规定,也只是对信息公开中的违纪人员进行处份的规定,并无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何处理。政府的强势地位与司法的弱势地位,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多会与政府及时沟通并协助政府作申请人工作,或要求撤诉,或找出申请事项与申请人事项无关等理由予以驳回,此类现象,在可能涉及征地案件时,尤为突出。
律师观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一样,是保证廉洁政府、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基本的要求,是人民监督政府运作的基本条件,执政者对此中道理,无人不知,而阻力的产生,与官本位的思维方式相吻合,与一些腐败及违法案件相关,与为人民服务的观点相违背。与政治改革的思维相呼应,司法现状的改变体现了政治变化的动向。20117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规定于2011813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1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此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对信息公开申请人无法达到申请目的时给予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本案的提起,正逢其时,在律师依法提起本案时,法院也不得不予受理。法院后以逍林镇政府已答复为由希望陈建撤诉,但其理由不足。在陈建坚持不撤诉之后,慈溪市法院竟然将陈建的起诉材料寄回至律师,即无裁定,亦无判决。律师后与陈建沟通,认为通过直接起诉慈溪市人民政府撤销慈国用(2005)字第0004号工业用地使用证的诉讼方式亦可得到相关征地信息材料,在与陈建商谈后,本案到此终止。但通过此案的离奇经历,也昭示了陈建其后行政诉讼途径所可能产生的曲折之路。当然,在后来的撤销之诉中,正如律师所料,慈溪法院竟在第三人、原告都无申请的情况下,自行为慈溪市政府寻求驳回陈建起诉的证据材料,导致陈建诉讼的又一次失败。由此可见,行政案件的难处,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其需要诸人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更在于公民维权意识付诸于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已争取更好的明天,天下,毕竟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只有一个个个案的不断努力,才能维护广义上每个个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