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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抚恤金和丧葬费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作者:韩咏刚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共有两个子女,均为养子女,即原告孙甲和被告孙乙。张 某某于 1982 年 9 月去世,孙某某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去世。孙某某生前系蚌埠市某公司退 休职工。孙某某去世后,原告孙甲承办了丧葬事务,为此支出火化殡仪费 2774 元、灵棚丧 葬用品费 940 元、棺木寿材费 2400 元。孙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可发放丧葬费 7000 元、抚恤金 12280 元,合计 19280 元。因原、被告就丧葬费用的分担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产生纠纷, 上述款项暂未予发放。现原告孙甲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中的 18142 元。 判决: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第、第十三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孙甲分得 12697 元,被告 孙乙分得 6583 元;2、驳回原告孙甲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抚恤金丧葬费是不是死者的遗产, 是否按遗产继承来分配, 目前我国法律也无明文规 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法院也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丧葬费、 抚恤金是有特定用途和特定对象的,不应作为遗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丧葬费抚恤金 是基于死者死亡而产生的,可认为是死者遗留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故可认定为遗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不应认定为遗产,但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剩余的丧葬 费,及继承人有经济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笔 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遗产不包括丧葬费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 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 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 内。其次,丧葬费抚恤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 间界限,丧葬费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 遗产。 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 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 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公民所在单 位支付丧葬费抚恤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 的所有权。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根据《继承法》第 33 条的 规定,如按遗产处理丧葬费抚恤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这有悖于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综上,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 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二、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对于丧葬费,其性质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 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 它是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对于丧葬事 宜中实际支出后尚有余款的,如按照谁支付谁所有原则处理,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 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丧葬费又不属于遗产,自然不能继承。同样,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 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 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这里应分别处理:对于继承人中有符合该特别规 定的, 可直接判令该继承人享有抚恤金; 对于继承人中无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 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该如何处理?对此,应和丧葬费余款一样,由继 承人参照继承法中遗产分割的原则予以合理分配。本案中,原告在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丧 葬费尚有留余,而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且有劳动能力,对于 抚恤金双方亦要求分割, 对此, 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 由配偶、 子女、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 , 人,同时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故对丧葬费余款及抚 恤费应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