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江西南昌市李思南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随笔

打擦边球的经适房交易公证无效

作者:李思南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3日
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五年内禁止交易转让,不过有的市民想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交易的合法性。法律人士认为,这种打擦边球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方式,公证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售方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公证能否保障过户
  近日记者接到兴宁区三塘镇市民潘先生的电话称,他儿子去年毕业后在南宁工作。为了儿子将来的工作和生活考虑,他打算给儿子购买一套房子。
  但市面上的商品房价高出了潘先生的经济能力,恰好他的一个远房亲戚手中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亲戚着急着要用钱,想把手中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他,交易的房价略高于当初的购买价,每平方米还不到3000元。如此优惠的价格的确让潘先生心动。
  但亲戚的经济适用房购买了还不到五年的时间,潘先生也了解到,按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五年之内是禁止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他担心现在把房款交给亲戚,如果将来亲戚反悔,把房子收回,那么自己无法主张对房屋的产权。
  亲戚劝潘先生,如果担心将来反悔,双方可以将交易进行公证,公证后双方就不可能反悔,因为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的做法能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五年后房子能不能过户到儿子的头上,这是困挠潘先生的问题。
  网民建议谨慎购买
  由于无法把握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潘先生将自己的问题发到网上征求意见。从网友的反馈看,所有的网友都建议他谨慎购买。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不要购买了。”网友“太阳鸟”称,目前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具体的过户细则,“楼主还是谨慎为好”。
  对于潘先生提出的“公证后可证明交易的合法”这一观点,网友也无一认同。有的网友认为,“公证是没有用的,因为所有权的必要条件不是公证”,原业主“想反悔就反悔”。
  甚至有网友好心劝潘先生,不仅公证没有用,就连拿了业主的房产证也没有用,因为“原业主可以去房产局挂失”,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所以建议潘先生如果购买了就“马上过户,嫌营业税贵就把业主的价钱压低一点,或者让原业主缴纳。五年时间什么变数都有,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才踏实。”
  公证违规无法律效力
  为何网友纷纷认为公证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无法律效力?对此李思南律师认为,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前提之一就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即不能通过公证的方法来对抗法律的规定。一旦公证的内容与法律相违背,则公证是无效的。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比如在五年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或交易的。如果转让必须以原价转让,且买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转让能否实施还必须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然后才能转让。五年之后如果经济适用房要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正因为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或交易有以上的法律规定,李思南律师认为,潘先生与其亲戚之间的经济适用房交易,公证是无法保障其权益的,即如果亲戚反悔,那么潘先生的权益则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李思南律师建议,如果没有购买,则建议不要购买;如果购买了,只能寄希望于亲戚不反悔,而且还要承担房产难过户的风险。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李思南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电话:15879080792(前往请提前预约)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90138886@qq.com

执业机构: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1310351414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江旅都市方舟B座13层(地铁四号线人民公园站2号口)

积分:14324奖章:3点击量:329477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