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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香港人或香港公司在内地如何委托律师?
作者:李开宏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随着香港回归祖国, 内地和香港的往来越来越多, 涉港婚姻、涉港经贸往来也越来越多,相应的涉港离婚纠纷、涉港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内地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涉港案件,那么, 在内地法院打官司,香港人或香港公司如何委托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据此规定,内地律师作为香港人或香港公司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为:
 
一、委托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托手续的办理
香港人或香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方可发至内地法院使用。
 
二、香港人或香港公司代表人在内地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书, 提交法院;
香港人或香港公司代表人在内地公证处公证授权委托书时,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
 
三、香港人或香港公司代表人在内地法院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或香港公司代表人在法院法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