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作者:李开宏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1日
香港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作者:闫显明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律师
引言
在普通法及香港的婚姻法律下,可否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障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分给对方?或者,可否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挣的钱归各自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都不需要分给对方?
普通法下的婚姻财产协议的传统立场
传统上,英国普通法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不承认婚姻财产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如分居协议)的法律效力。其内在逻辑是,男女双方在还没有结婚前,就算计着离婚时的财产,是不道德的;同时,夫妻离婚时对对方的扶养义务关系到一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是基于社会政策,是不可以协议放弃的。
婚姻财产协议效力-普通法第一次突破:Edgar v Edgar
对上述普通法传统立场的突破,首先发生在对分居协议(一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安排)的效力承认上。在Edgar v Edgar [1980] 1 WLR 1410一案中,法庭确认,虽然分居协议不能剥夺法庭对离婚时财产做出处理的权力,但是,法庭根据情况应给予分居协议以适当分量的考量,以决定怎样处理婚姻财产问题;除非有特别有力的反对理由,法庭应该支持分居协议的财产安排。
香港直到二十多年后的L v C [2007] 3 HKLRD 819一案,才经过上诉庭的判决,明确确立跟随上述Edgar v Edgar确定的基本承认分居协议安排的立场。
婚姻财产协议效力-普通法第二次突破:Radmacher v Granatino
虽然Edgar v Edgar基本确立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仍然不是绝对的),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却并是适用。传统普通法否认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原则。例如,在MacLeod v MacLeod [2008] UKPC 64, [2010] 1 AC 298一案中,枢密院仍仍确认:传统婚前财产协议法律效力的原则仍有效,如果需改变,也应有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改,法庭不能改。
两年后,英国最高法院在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 [2011] 1 A.C. 534 一案改写了这一章。在该案中,法庭判决说:“If an ante-nuptial agreement, or indeed a post-nuptial agreement, is to carry full weight, both the husband and wife must enter into it of their own free will, without undue influence or pressure, and informed of its implications。”通俗点说,意思就是,如果夫妻双方真的是在自愿、没有受到不当影响以及被告知其法律意义的前提下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无论是婚前的后是婚后的,都应该给予其完全的法律效力。
婚姻财产协议效力-香港跟随英国的案例SPH VS. SA
在2014年6月下发的判决书中,香港终于通过SPH VS. SA(FACV No. 22 of 2013)案例,确认跟随英国Radmacher v Granatino 案例确立的法律原则,承认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
影响法庭是否采纳婚前财产协议的因素
影响法庭考虑婚前财产协议在处理离婚财产时的分量的因素包括,例如:
(1)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是否清楚;
(2)双方是否向对方作作了充分的财产披露;
(3)是否存在使合同无效的因素例如胁迫、欺诈、不实陈述等;
(4)协议对于子女的利益和需求作料适当的安排;
(5)协议对于弱势一方对于家庭的贡献是否给予了适当的补偿;
(6)协议对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否区分进行了不同的约定
如果婚前财产协议中试图对不可预见的随机性事件进行约定,此种约定更可能被法庭认定为不公平。
如何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考虑到以上案例提供的指导,如果客户需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需要清楚让客户明白婚前财产协定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某中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以确保婚前财产约定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庭的认可。
(1)建议婚前财产约定的双方寻求独立的律师意见,最好各自有自己的法律代表。如果一方决定不聘用律师,另一方律师也需明确建议其寻求独立的律师意见和建议。协议中应该明确双方都已经清楚的明白该协议的法律意义,双方都已经寻求了独立的法律意见或自愿放弃寻求法律意见。
(2)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对结婚之前各方所有的财产与结婚之后的婚姻财产做出不同的约定。
(3)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时间。
(4)婚前财产协议应该考虑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势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对家庭贡献的补偿。
(5)协议中如果有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随机性事件的预测,该种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而被裁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