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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程序

作者:李开宏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外诉讼, 来源于美国的证据,依法需要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法庭才能采信。
 
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可以为美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并经美国务院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文件,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在美国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确认(Apostilled)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办理使领馆认证程序——一般是四个步骤:
1、公证员认证:有关文书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
2、州务卿认证:所在州州务卿(the Secretary of the State)认证;
3、联邦政府认证: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
4、中国驻美大使认证:即中国驻美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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