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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律师不要动不动就选择无罪辩护
作者:郑贴侨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2日
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与实现
 
回首,离开武汉,离开恩师,追梦深圳,3年有余。李恩师一直与我保持如斯沟通,从未间断过。他说“刑事辩护是一个传承的事业,我们活着,总要留下点辩护的思想,为后来者照亮灯火。”


刑事辩护是一场苦修行,律师应成为这场修行的向导。而最终的辩护目标能否实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恪尽职守、良知信仰!需要家属、律师共同的静思坚守、理性应对,更需要案件事实、证据的坚实支撑……


李恩师经常在想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与实现问题,偏离了刑事辩护目标,辩护律师所做的一切工作都会成为“惘然”……结合我的工作经历,我谈谈这个问题。


一、如何对待“家属的期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实,深入思考,我们会发现从本质上讲就是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包括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的无知的答疑解惑。


但是,以上是从法律条文中抽象出的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使命。然,我们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必须面对的、不可避免的乃是具体化的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因为这才是家属前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辩护律师所最关心和最期待的,其他都是概念性或者概括性的,与家属的眼神中的渴望还有点距离。


总结我们的刑事辩护实践,我们以辩护的作用为逻辑前提,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定性目标、财产保护目标和心理支撑目标。首先,定性辩护,不论依据什么样的逻辑前为分类标准,不起诉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降低刑档辩护、实报实销辩护等,这都是刑事辩护目标定性辩护的一种;其次,对于财产部分要保证被告人、嫌疑人乃至案外人家属亲友的合法财产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可以视为一种辩护目标;第三类目标,也考虑到被告人、嫌疑人乃至家属对刑事诉讼程序、对法律的恐惧——消除心理阴霾,辩护律师做他们坚强的后盾支撑。


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目标并不完全等于无罪辩护,辩护目标是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的。亦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也是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并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以辩护结果论,因而辩护律师的辩护价值是无法精确计算的,不可数字化估量。只要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做到极致、精致、细致,我想离家属的辩护目标也会越来越近。静心思悟、感悟、领悟,辩护律师的辩护价值也就得到了彰显与实现,辩护价值也就会在你我的心中——“若托付,不辜负。”


二、层次化的路线图(无罪辩护不是唯一路线)


刑事辩护目标的种类与层次是两个概念。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是综合性的、系统性的。而不同种类的刑事辩护目标应该是有层次、有依据、有顺序的……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无罪辩护乃第一层次的目标,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与证据研判分析,周密论证案件无罪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比如无罪辩护目标——是否是冤案、错案、假案,从事实层面论证:是一种典型的事实上的无罪还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无罪,还是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无罪。从法律适用层面论证,是法律定性上的无罪还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无罪。特别是在全球化、网络化的时代,有很多新型类型的犯罪,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就会滞后于时代,进而出现法律定性模糊的疑难问题。对这类行为界限不明确的法律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做系统的定性分析。例如,过去的直销到底属于犯罪,还是属于民事纠纷抑或行政纠纷,都需要辩护律师做周密的论证分析与研判,才能精准定性。
第二层次的目标设计,如果经过第一层次的研判,无罪辩护的目标无法实现。辩护律师会退而求其次,转向有罪罪轻辩护目标的设计轨道,而在此目标下,辩护律师需要深挖取保候审、减轻刑罚或者缓刑等目标依据,通过论证搭建通向辩护目标的“刑辩路线图”。


最后一个层次,我们还要考虑到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的盲区和疑惑,对他们做定向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辅导,减少他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对法律的一种恐惧,让家属过得心里很安稳、很有安全感和获得感。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目标的层次设计是有体系、有层次、有顺序的,顺序不可颠倒,不可逆转,不可错乱,就像医生治疗病人,决不可“先开药,再检查。”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再做定量研判;不进行全方位的定性分析,决不可绕过此层次进入下一层次,不可有丝毫的不负责任,不可马虎,不可跳跃。


三、正确对待“事实与证据”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同理可得,系统的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是需要基础和前提的,需要大量的客观、真实的证据支撑,需要辩护律师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而深入与优化,更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思维和辩护“硬功夫”,因此,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辩护路径与策略选择、优化、精进、完善的蜕化过程。


所以,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要侦查思维来对案件进行初步的预设与研判论证。但是,这一切的专业分析与论证都需要一些条件。比如取保候审需要考虑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轻罪、身体疾病、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


同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介入因素不仅仅是事实和法律,还有舆情、社会影响乃至国家机关对此类问题的评价等因素,例如,当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乃国家重点严厉打击的案件,国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评价乃辩护律师不得不考量进去,再比如,受害人的谅解、涉众案件的安抚工作等,都是我们需要综合权衡考量的信息源,所以我们在进行目标设计时,要综合的考虑这些信息源,才能精准设定刑事辩护目标。


综上,精准研判与设计刑事辩护目标,设计什么样的辩护目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与要素,这需要辩护律师针对个案的要素逐一去梳理、分析、研判,最后制定出符合个案的刑事辩护目标,然后坦诚相待地告诉家属,这大概就是对家属刑事辩护利益最大化的负责的态度,专业与敬业也大概如斯。


四、不同阶段的不同设计


分析中国司法判决的大数据,我们也可发现。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其实有罪判决率很高,甚至达到百分之九十多,这对我们的刑事辩护是有很大限制的。也与大部分家属的期望差距很大,但是这是我国的现实国情,涉嫌犯罪=疑似癌症,能救赎无罪不仅是家属更是辩护律师的荣耀与追求。但是,我国不同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框架或者诉讼模式,所以我们在进行目标选择与设计时,要针对不同的辩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设计出不同梯度、层次又相互联系的务实的刑事辩护目标。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辩护目标的设计应该是不太一样的。比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对事实的了解比较少,仅通过会见一面之词,难免有失偏颇。嫌疑人可能会隐瞒些许不利的犯罪事实,委托人家属可能会缩小案件事实或者社会危害性,所以,这时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不应该那么具体。例如实践中对于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的案件,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似乎应该以务实为主调。因此,辩护律师也不要动不动就是设定无罪辩护目标。人身自由才是最重要的、最大的目标,无罪的本质上还是恢复自由。所以,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目标的设计要概括或模糊一点,留有余地才能更精准,且辩护且研磨且设计。


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如果说辩护律师已经获取了全案的证据,这时辩护目标的要更加具体,不能太抽象。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从证据、法律等已经获得的信息源来设计更加明晰的辩护目标,这个目标和侦查阶段的辩护目标之间有联系,但是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是我们要深一层思考的问题——诉讼目标设计的梯度、层次与关联度。不同阶段的辩护目标是需要修正和转化,这一点也是我们辩护律师需要纠偏的地方,万不可一根筋地认为当时在侦查阶段与家属分析、研判了“无罪或缓刑”的目标,辩护律师就要一直“执着”地坚持此目标辩护下去,如若此(不务实,不从案件具体实际出发),极有可能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的路径的堵塞与减少,从有效辩护的实质考量会减损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利益。


总而言之,有效辩护来自于辩护目标的不断修正、研磨与完善,来自于辩护律师针对不同的个案不断校正、发现、升级的梯度化、层次化和联系化的务实的辩护策略与方案的设计,唯有此,才能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