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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法定继承代理词
作者:曲延波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继承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第二、 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茅XX做为赵XX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与其发生过争议。
    被继承人茅XX作为赵XX的法定监护人看到自己的儿子茅XX这么多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两口,为了让儿子能更好的照顾在世的一方,也为了对茅XX一家多年来的付出有个安排,避免两位老人百年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一直以来整个大家庭的和睦关系,所以立下了此遗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茅XX处分属于赵XX的财产,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具体如下:首先,出庭的两位见证人既使被继承人茅XX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楼上的邻居,刚才两位出庭的证人也证明赵XX在未生病之前,曾经表示过把财产留给原告一家的意思。从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处分赵XX的财产不违背赵XX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刚才的两位见证人也证明当时之所以茅XX立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原告之父茅XX更好的照顾两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连人都不认识的赵XX。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社会现状:子女虽然多,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状况,更何况,赵XX病到已经没任何意识能力,“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古话,每个人都记忆犹新,监护人茅XX处分赵XX财产的目的就是希望赵XX在世时能被好好地照顾,过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这难道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吗?更何况,监护人茅XX处分的其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实现处分时,被监护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怎么还可能产生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呢。
   综上,监护人茅XX代被监护人赵XX处分房产是为了让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顾他们。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二、原告茅X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之一茅XX明确表示接受遗嘱中的房产。茅XX也是本案的被告,与原告茅X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
     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其没有规定向谁做明确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以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防止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行使权利的不畅.另一方面,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全体法定继承人或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可能会导致受遗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权益.再次,体现了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尤其是遗赠人的意愿,不应当被轻易变更,这也是对其最起码的尊重. 
     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还是通过实际接收遗赠财产所作的表示,就应承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三、被告茅XX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照顾,被继承人茅XX把遗嘱交其保存并以口头及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确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告茅XX有权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对遗嘱内容进行公布、处分,符合我国传统的善良风俗习惯。毕竟母亲刚刚过世,直接拿出来公布,的确是太没有人情味了,我们认为茅XX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四、退一步讲,被继承人茅XX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取得该房屋。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
 
什么时间知道遗嘱的?第二对方有无进行录音,茅XX如何陈述。
向证人发问的问题:
a) 您与茅XX、赵XX是否认识?什么关系?认识;与茅是同事,又是邻居,住同一楼栋上下楼,经常在一块交流。
b) 茅XX、赵XX给您们提起过关于财产分配的事吗?什么时间?怎么说的?提起过。提起过多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候茅XX、赵XX身体都很好,大家在一块聊家常的时候就提起过;当时茅XX、赵XX都说把房子都留给XX一家,这样让他们以后养老照顾起来就放心。当时茅XX的孩子多,这样分配是为了避免产生争议,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c) 谁与茅XX他们共同居住?:XX一家;平常主要由谁来照顾?:XX一家;其他子女呢?偶来也来,但不常见他们;茅XX让您做见证人时有无说过什么话?XX长期照顾我们,以后也指望XX养老送终,所以把房产留给XX一家。
d) 茅XX他们有无立遗嘱?(向其出示遗嘱原件):有,就是这份遗嘱,上面有我的签字。
e) 这句话“以上是茅XX及其老伴的正式意见”是谁写的?我写的。
f) 茅XX、赵XX身体怎么样?茅XX身体很好;赵XX生病已经十多年了,属于老年痴呆,后来都已经不认识人了,生活也不能自理,完全靠XX来照顾。立遗嘱时,赵XX的状况?:已经不认识人了,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问茅XX:
1、茅X?现住址在哪里?从何时离开户籍地?做什么工作?常住地是哪里?一般多长时间的回来一次?在家呆几天?
1、 茅XX立遗嘱时,茅X是否在现场?:不在;您是否在现场?
2、 茅X何时知道的?:确切的时间是起诉前几天见到遗嘱知道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为什么那时才告诉他?因我没有住处,本来想兄妹好好协商,按照父母意愿不伤和气直接把房子给了我就行了,可我们一直协商不成,我决定做法律途径时告诉了茅X;当时怎么告诉的:电话。他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