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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形象与抽象
作者:杨华兴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16日
形象与抽象
杨华兴
开博(时间大约在20042005年间,主要是三个博客:微软“live.com”空间“lawyeryang”、腾讯“QQ”空间“120526723”、企博网“bokee.net”博客“lawyeryang”。现在已有多个博客)以来,本人博客已经累计了一定的法律专业博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本律师得到了一些反馈信息。就反馈的渠道分类,这些信息可以分两类:自然人直接反馈和网络状态反馈。
网络状态情况如下:四个域外博客(网站是“blogspot”、“wordpress”、“myspace”、“live”,后缀均为“.com”,用户名均为“lawyeryang”)前两者遭屏蔽,后两者整个网站关闭,无法登录;多个境内博客(不予列名)被关闭;现有博客中有些博文无法发布,有些评论无法发表,有些博文发布后删除或被删除;2011420日,本人企博网上以“lawyeryang”发表的所有评论文字被篡改为“lawyer”的评论文字,与该网站交涉,其工作人员起先不承认有篡改的现象,持续约4天时间后,该网站纠正了错误(估计是因为在这些评论文字中多处出现“本人杨华兴”字样)。
自然人直接反馈情况如下:电话咨询或约会面谈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刑法、交通法、公司法事宜,但均未得到过专业肯定性的评价);日常社会往来中看到本律师后的异样神情;评价本律师的博客文章很幽默。
锋利,是本律师专业博客论文的基本风格;幽默,不是我的本意。
幽默的方式多种多样,本律师认为,两种方式是基本且重要的:将抽象的道理用形象来表达、从一种形象快速转移到另一种形象。显然,这属于文学艺术方法了;典型化、形象化是艺术的生命。本律师进一步论断:这同样是法律的生命。文学是人学,法学何尝不是人学?“典型化”可以变更为“抽象化(或类型化)”;抽象化、形象化是法学的生命。由此,本律师论文将专业论述的锋利与幽默的文学手法融合起来,这是非常自然的。本律师的文学笔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夸张并捣糨糊,而是为了精准表达拒绝捣糨糊。本律师的博客论文首先为法律专业人士而写,是为了让捣糨糊的法律专业人士信服;本律师开博的直接原因就基于此。本律师写作法律博文的次要目的是宣讲法律。
那么,法律中何来形象化?这是法律专业人士定会提出的问题。
法律规制人的外部行为,不规制人的内心思想。人的行为能够对外部世界产生能动性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负能量;法律规制人的行为,实质上在规制这种作用力,不对社会产生这种作用力的人类内心思想不成为法律规制对象。法律规制的目的是:发展正能量,避免或减少负能量,促进社会进步。人的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作用力,都具有客观的表象,客观要素成为法的要素;违法也就是客观的了。法对这些客观要素进行界定,必须使用形象化的语言手段:主要是记叙,部分是说明和描写。抛开其他法律不谈,就刑法而言,“构成要件是指导形象”可谓是至理名言。这一“形象”成为违法之类型,也成为行为人意识的指向对象(主客观统一;法律因此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归责,然归责不是规制);责任是主观的。形象化在法律中就是如此重要。
本律师业已发表的论文足以证明:我国法律界从业人员抽象思维能力不足,形象思维能力不强。
本律师的现有博客已经有了比较稳定的点击量,并有迹象表明,点击量正在稳步上升。但是,法律专业人士是否从我的博客论文中看到了锋利和精准,非法律专业人士是否真正理解了其中的幽默?轮番理解又当如何?本律师对此持怀疑态度。正因此之故,本律师不评论自己直接承办(过)的案件(也不陈列本人写作的代理词或辩护词(都是作品)),论述的都是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案例。锋利是我的风格,专业是我的理念,对事不对人是我的基本立场,合法是我的自省标准。
作此小品文,权当开博十载之纪念。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杨华兴,登记电讯号码13162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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