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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沪C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
作者:杨华兴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17日
C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
C号牌车辆的行驶权利能力
杨华兴
 
[问题之一]C号牌车辆即上海市的郊区牌照机动车辆其行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最早应是在19941110
        1994112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C号牌机动车通行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市中心区道路交通紧张的矛盾特对悬挂C号牌机动车的通行范围规定如下悬挂C号牌的汽车7002200禁止进入内环线以内的道路通行不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及地面道路浦东内环线以内道路)。悬挂C号牌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全天禁止进入杨浦虹口闸北普驼长宁徐汇卢湾南市黄浦静安十个区道路上通行尚未换发C号牌的02号牌轻便摩托车的通行范围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起实施
        200012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悬挂C号牌照机动车辆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为了支持发展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确保上海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本市有关车辆管理政策的调整情况,现决定自20001210日起,悬挂本市沪C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本市外环线以内(含)的范围。在外环线部分道路未建成前,禁止驶入区域暂定以下范围: 
  泰和路(黄浦江边起向西)——泰和西路——顾太路——顾陈路——沪太路——塘祁路——祁连山路——沪嘉高速公路——外环线环西二大道——外环线环西一大道——外环线环南一大道——杨高路立交——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张金公路——金桥立交——杨高北路到长江边所构成的范围内(含上述道路),全天禁止沪C号牌机动车辆驶入。
20031122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抵触的自其下发之日起废止其中第三项内容规定
        悬挂C号牌车辆不包括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禁止通行的范围泰和路黄浦江边起向西-泰和西路-顾太路-顾陈路-沪太路-唐祁路-祁连山路-沪嘉高速公路-外环线环西二大道-外环线环西一大道-外环线环南一大道-杨高路立交-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张金公路-金桥立交-杨高北路到长江边所构成的外环线道路范围内含上述道路),全天禁止C号牌车辆驶入
       悬挂C号牌客运出租车不得进入上述道路构成的范围内行驶但可在外环线道路上行驶
    此后曾另有通知发布但基本没有改变对C号牌车辆通行的限制范围
[问题之二]上海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外环线道路外的各个路口据说均设置了禁止沪C号牌车辆通行的禁令标志笔者在普陀区的真南路和嘉定区的曹安路上见到过该标志其设置情况如下在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路边2米左右的柱上固定有上圆下方两块牌子圆牌为禁止小型客车通行的禁令标志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7),方牌是文字内容分行写C号牌 出租车A20除外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没有相应标志)。据笔者了解这是上海市公安局自创的所谓辅助标志
[问题之三]C号牌汽车与其他沪牌汽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养路费上的义务完全相同该两种税费是全国性的税费其用途在此不予叙述上海市对养路费有政府规章作具体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3516日发布19971219200241日两次修正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其现行第十九条规定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养路费票证以备查验在费证的有效期限内可全国通行
       另据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海牌照车辆的车主在缴纳上述养路费的同时应当缴纳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也即养路费和通行费是捆绑缴纳应可这样理解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是养路费的强行搭卖品通行费的缴纳数额相同车型标准一致不依牌照为标准依据200051日施行经过修改的现行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属政府规章第十七条规定通行费缴费凭证在有效期内可在本市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规定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项目除外的贷款据笔者了解这些项目仅有很少在外环线之外自然,“E-----小客车可以进入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道路只要其车主缴纳了通行费
[问题之四] 上海车牌拍卖从1994年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中,十年来,车牌的价格从最初的几百元一路飙升,到20044月份价格达到45万元。现维持在3.5-4万之间。
  1994年,上海开始对私车牌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2000年开始,上海将拍卖方法实行国产车牌照额度无底价、公开拍卖。
  其中,2000年发放牌照14000个,平均中标价14416元,2001年发放牌照15900个,平均中标价14521元,2002年发放牌照31850个,平均中标价31721元,2003年发放牌照53068个,平均中标价34349元。
上海拍卖车牌的依据是《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一个地方法规。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抵触。
C号牌是未经拍卖直接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行政立场]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2004525的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坚决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上海市人大通过的各种法规。上海采取私车牌照拍卖是一种阶段性的做法,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增长过快,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这种阶段性的做法本身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她认为,现在采取车牌拍卖政策是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短缺资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她同时表示,这种做法目前不会改变。    (注:至今又有2年余)
对于沪C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进入内\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道路交通行为,道路交通主管机关—公安交通警察(总)支队一直采取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具体管理。在创制并设置了上述[问题之二]所述的交通禁令标志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采用“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现行的处罚为:罚款200元,并/或记2分(记分项,各交通警察支队的态度不完全一致)。
[司法态度]机动车驾驶人Y驾驶沪C号牌小型客车进入外环线以内区域。2005121885分,行驶至(徐汇)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时,值勤交警拦截并指控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代码12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Y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认定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Y在外环线“违反”的那个禁令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准确、完好),是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首先,它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1999)。其次,该禁令标志的直观意思是:除了沪C号牌出租车可以通行外,其他小型客车都禁止通行,但Y是跟随好多沪牌PASSATBLUEBIRD、奥迪等车辆通行的,他们能进,Y车辆自然也可通行。第三,Y已全额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并不可分离地缴纳了通行费,缴纳养路费和通行费的意义是YA20内的道路出钱进行了养护,并可通行于……(想必被告明白)。
如此藐视法律和人权的禁令标志,Y不必遵守。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种两手政策:左手拿糖(你们只要缴纳养路费和通行费即可全国通行和全市通行);右手拿棒(你们仅交纳养路费和通行费也不能全市通行,违者重罚)。现在更上一层楼:沪C牌照车辆是按照法律规定上的牌照,车辆性能有制造商的品质保证,如Y车辆达到了欧二标准,现在竟成了“脏车”。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使的第三只手—“忽悠”。对如此乖张的规定奉若神明并遵守,岂不成傻蛋、愚民。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非法执法。原审法院非法审理。Y在被上诉人管辖范围内没有违反禁令标志。
原审法院审理后)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051218859分,Y驾驶沪C-----号牌小客车行驶至本市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时被交通警察拦下,认为Y违反交通禁令标志,遂对Y作出罚款200元并计分2分的处罚决定。Y庭审中表示,其驾驶车辆从外环线进入市区时看见有沪C号牌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但认为自己车辆可以进入市区,被告予以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Y驾驶沪C号牌车辆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行驶至本市老沪闵路、梅陇路,被告据此对Y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宗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上述交通禁令标志的设置,也是为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而采取的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愿意,Y对此理当遵守。综上,Y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本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质证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Y驾驶沪C号牌小客车在全天禁止沪C号牌车辆进入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部门被上诉人徐汇交警支队具有对Y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Y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计分2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Y要求撤消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Y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沪C号牌车辆通行范围的规定,并在驾车过程中注意观察有关道路上设立的交通禁令标志,以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Y驾车所见的交通禁令标志,其含义不能解释为沪C号牌车辆可以按该交通信号通行或驶入,故Y对本案涉及的交通禁令标志的异议,不能成为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综上所述,Y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应当维持。
[案例简要点评]1上述案例中,交通警察支队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人Y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证据,两审法院也均未认定Y有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法院回避了本案焦点问题:道路交通标志。
2、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但法院却依据上海市公安局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判决;该文件只字未提“交通标志标线”。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Y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有证据证明Y违反了公安局的这个规范性文件规定。法院的审判已经离题。
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知》与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授权上形成抵触。
4、如果法院支持Y的诉讼请求,上海市政府至少要少收以下三笔钱中的两笔:车辆号牌拍卖收入、通行费、法定上限的罚款数额。
5、案件当事人Y的态度是:据理力争;法院的态度是:强词夺理。
6、注:案例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上诉人统一变更称谓为Y,其他文字原文照录。文字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原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结论]C号牌小型客车是嫡出品,没有畸形。有畸形的是围绕着这一号牌的相关地方制度。
 
(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杨华兴)
 
网上评论(企博网//www.bokee.net
 
lily (游客)

2006-07-17 00:33 
 
1 (游客)
你自己要做乡下人为什么又要说别人为什么把你当乡下人处理有本事就去拍牌照,4W块钱不是白出的注意一点,乡下人么交通法规概念就表冒充文明人
2006-12-26 13:40 

杨华兴 
这位游客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文化涵养.就那么简单的意思,表达很糟,思维很坏,缺乏文明人的风范.
2007-01-07 15:25 
 
53 (游客)
上面的上面那位,你有钱,没话讲!组撒看不起乡下人呢现在钱不多才买小车的好伐?!再说,养路费,为啥跟沪A等牌照的车一样呢,C的限制又多,若养路费能少点,才算人道
2007-01-15 22:45 
 
wy978 (游客)
人大要来干嘛,不是有党组织,发给人大你白发,上海市政府的党组织才有发言权,人大就是人大大的有 
2007-01-25 19:56 
 
wy978 (游客)
政府行为嘛,很多人知道错了,可是没办法,权力泛滥的结果,监督缺位的后果,接受现实吧,政府不怕你凶,就怕你穷
2007-01-25 20:05 
 
yr (游客)
ZFTMSHI的任命巴
2007-03-05 20:28 
 
DF (游客)
谁叫你们办C,上海人有的是钱
2007-03-07 10:

杨华兴 
本文作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公开信""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封公开信"的附件材料于2006717日同时寄交该两机构.
2007-06-17 23:24 
 
youke (游客)
请问杨律师,你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法官有怎样的看法?
2007-07-30 22:20 

杨华兴 
不怕在一审法院碰到笨伯傻妞,就怕在二审法院遇上强盗恶霸.
2007-07-30 22:
 
(游客)
20年前乡下人进城坐公交车受人白眼,但毕竟买了车票可坐车没有被售票员赶下去,可如今不同了,你买了南浦大桥的过桥费(每月50元人民币)那人还是根你说不须打此过!那人土匪不如啊。
2007-12-19 22:10 
 
(游客)
"C不得入内""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有区别吗!
2008-01-07 16:41 
 
我放弃做中国公民的权利 (游客)
和谐社会啊交了养路费通行费却不能开,反而外地牌照漫天飞啊,法制社会啊,上海不是中国的吗不是人民的吗,租界啊 
2008-01-15 23:21 
 
Y (游客)
谢谢你提供的案例和资料。不过,我认为这场官司你打的方向不对。没有针对政府部门的要害入手。法院当然现在要同执法机关和政府保持相对的一致。否则怎么保证拍牌的继续进行?这个案例中,法院回避了的地方,你是否可以让他无法回避呢?作为律师,同样需要多动动脑子。 
2008-01-27 10:48 

杨华兴 
——实际上,当事人Y参加诉讼是动了脑筋的,为挑起这个行政诉讼也是作精心策划的.这从起诉状中可以看得出来的。起诉状只是提起诉讼的引子,当事人Y参与审理过程有能动性,法院的判决书如何写却全在法院。审归审,判归判;判决书中看不出审理过程的。他们那样写,当事人不可能像捏着儿子的小手教其写字那样,指导审判员写判决书啊。——本律师现对该案件的事实补充明确如下(在文章中都能推断出来的):(一)“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在徐汇区;(二)“Y在外环线‘违反’的那个禁令标志”的“外环线”路口在普陀区;(三)前一路口没有那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后一路口有那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拦截并指控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代码12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行政处罚。辩论的重点就是:行政行为主体是否合格,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前面这位游客,你看“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做的怎么样?法院审得怎么样?——关于那个“是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是当事人Y次要的理由(带一点调侃),关于沪C牌照不得进环线内行驶的规定,老百姓自有公论,Y在庭审时只是向法院提交了《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两份文件,未做展开。
2008-01-28 11:42 

杨华兴 
如果说,徐汇交通警察认定"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话,那么,徐汇法院认定"Y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是没着良心说瞎话. 在老沪闵路梅陇路口没有那个“不伦不类的非法的交通标志”,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再看两个法院"本院查明"部分,纯粹是混帐话.法院要查明的事实是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楚啊.
2008-01-30 20:08

杨华兴 
那么,Y在普陀区“外环线”路口有没有实施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沪C闯禁区)违法行为呢?交通警察对此没有认定,但法院认定了,请看判决书.交通警察都没认定,法院可以认定吗?显然,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了部分行政职责,有交通警察的地位.——哦,懂了,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被告穿一条裤子的.
2008-01-30 20:17

杨华兴 
——更正:徐汇法院是昧着良心说瞎话.——考虑到交通警察或法院可能会搬出上海市公安局的"沪C车禁行通知",当事人Y在起诉状中已经预设了程序.交通警察和一审法院未敢明目张胆的进行引用;二审法院竟抛开顾忌,直接引用.
2008-02-02 20:27 
 
2323 (游客)
二审法院,.
2008-02-02

杨华兴 
——关于二审法院所陈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否构成上海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悬挂‘沪C’号牌照机动车辆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的法律依据,本律师在空闲之时,将写专文论述;本律师将对此作出否定的结论.但该"通知"与上海市的其他上位规定相抵触,是明摆的事实,本律师无需论述了. ——基于文中归集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评论所表达的观点,本律师鄙视这两家法院:他们颠覆了基本的是非观念,违反了正常的法律思维方式,形成了以谄媚权势为本位的审判思维方式. ——如果各位读者认为本律师半数以上的观点不成立,则请鄙视本律师,唾骂也可以. ——欢迎各位读者在企博网上实名注册后登陆留言参与评论.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是需要全民参与的;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2008-02-07 09:40 
 
K (游客)
通常政府的管理无能就会辩驳说我这也是为了广大人民好啊,所以违法犯罪也是应当的了,全然置成形的法律于不顾了.沪市真牛啊!
2008-02-22 14:54 

j966 (游客)
今年一月,我新买了一辆小汽车,申领的是“沪C”牌照。在办理牌照前后过程中,我没有得到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用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示和告知关于“沪C”牌照在上海市行驶的禁区范围。只是听别人说,外环线以内,并且包括外环线,“沪C”牌照的车子都不准行驶,一旦发现就要罚款200元并且记3分。至于罚款的依据,据说是几年前由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是否具有法规意义应该可以存疑,否则的话,完全可以给每一个“沪C”牌照的新用户赠送一份详细解释的“附件”。 ——现在的政府部门办事都讲究“公开”,何以独独在这个问题上表现的“心虚”?而且这种不公开的结果,会不会“以讹传讹”?肆意扩大对沪C牌照的限制范围?我的家在南汇区周浦镇,内环线以内的市区我基本上可以不去。所以,我对竞价拍卖“全世界最贵的铁皮”并不感兴趣,不愿意,也不必要去参加这么无聊的竞拍。但是,“沪C”牌照“据说”连外环线都不准行驶,更不用说“越过”。这意味着我不能去“康桥”, 不能去青浦、松江、嘉定、宝山。而这些地方都是名副其实的“市郊”,与减轻市区车辆拥堵无关,凭什么限制我们的权利,把我们挡在外面?何况我的养路费是和大家一样交的,并没有任何“优惠”。 更糟糕的是,由于“徐浦大桥”也属于“外环线”的一段,那就等于黄浦江上游也过不去,你甚至不能去“沪杭高速”,不能去浙江省和江苏省。上海是一个国际大都市,人才济济,为什么上海市公安局制定有关规章时,不先去咨询那些专家学者,不去学习国际上好的经验,居然做出这种有背法理的规定,惹得世人诟病?上海公安局制定的这个荒唐规章已经见诸媒体了,“两会”也开了,新的一届政府也产生了,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也换人了,我希望新一届政府能够“从善如流”,尽快结束这些不合理的“土政策”。作为第一步,应该先开禁外环线!毕竟这与所谓的减轻市区拥堵无关。我现在终于感悟到上海市公安局之所以会把外环线也划为禁区,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逼迫所有的上海买车人(不管是否需要进入市区)都去竞拍“全世界最贵的铁皮”,从而达到政府圈钱敛财的目的。不然的话,何以媒体再三追问这笔钱的去向时,政府发言人至今保持沉默? 
2008-03-22 08:58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杨华兴,登记电讯号码13162531831)
(注:本文于20066月发表于企博网//lawyeryang.blog.bokee.net20085月被该网站删除)
 
文章被删除,好遗憾. (2008-05-20 16:51)
杨华兴
文章被删除,好遗憾.
前两封公开信被删除,现"沪C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及评论)"又被删除.
很遗憾.
C (游客)
知道是什么原因吗?因为有人拿你的文章去继续诉讼。法院怕了,上海市公安局怕了。
2008-06-25 15:35 
无奈 (游客)
原本想把删除的原文再贴上。没料到网站直接就拒绝回贴,以后不得不申请境外的博客了。不过还是会被网络警察过滤掉。做都做出来了,还要堵上别人的嘴。真正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只贴上一点点没有过滤字的开头内容吧。 沪C号牌汽车的行驶权利能力 杨华兴 [问题之一]C号牌车辆,即上海市的郊区牌照机动车辆,其行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最早应是在19941110日。 
2008-06-25 16:55 
杨华兴 
能告诉我:谁未经我同意在不合理使用我的作品?但已经用了,我很无奈,算了;我只是想收点著作权使用费
2008-06-2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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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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