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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抢劫判缓刑
作者:李保忠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XX市XX区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1)和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保忠,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且抢劫未遂,属于未成年犯罪,请求对黄x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 ○ 一 一年 四 月 二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