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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诵盈律师办理涉外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与操作指引
作者:杨志峥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2日
如今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与外国人结婚,有幸福美满的,也有黯然离婚的。在近些年发生的离婚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与日俱增。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婚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诵盈律师事务所的杨志峥律师就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涉外离婚诉讼,委托人是瑞典人,在办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婚内财产需要分割,并且,这些案件无论在审理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与普通离婚案件都存在很大区别。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从涉外婚姻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差异入手,探讨分析涉外婚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诉讼技巧,同时积累了丰富的涉外离婚纠纷办案经验。
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想要在中国进行的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有哪些?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哪些情况该找哪个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诵盈律师通过多年办理涉外婚姻实践经验,归结如下内容:
一、 涉外协议离婚
(一)涉外协议离婚条件
1、 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
2、 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夫妻关系是在中国民政局登记注册
涉外婚姻中,有很多夫妻虽然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或有一方是中国公民,但其婚姻关系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外或者中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即便是双方就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在中国内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中国公民
4、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
5、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双方婚姻关系需合法有效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1)双方当事人只是按照某一方国家或地区的民俗或风俗办过婚宴或结婚典礼,但没有到中国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虽然有《结婚证》,但《结婚证》是伪造的,民政局没有备案。或《结婚证》获得手段不合法、不正当,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双方当事人虽有《结婚证》,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
7、 双方需亲自在中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1、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离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  本人的《结婚证》。
(4)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  本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两张。
2、 中国大陆配偶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 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本人的《结婚证》
(4)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 本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两张。
3、 代理的当事人为外籍人士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 本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两张。
4、 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1)  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3)  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当场签署。
(4)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  婚姻登记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发给双方离婚证。
二、涉外诉讼离婚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1、诵盈律师在办理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中,一般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法院可以受理;杨志峥律师认为如若上述情形中,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2、诵盈律师在办理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离婚案件中,无论登记在中国还是中国境外,杨志峥律师认为中国法院一般均具有管辖权。
3、诵盈律师在办理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生活在中国的离婚案件中,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受理。
4、诵盈律师在办理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且婚姻缔结也在中国境外的离婚案件中,则需满足双方一致接受中国法院管辖的前提,中国法院方能受理。
(二)诵盈律师在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的常用材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结婚证明
2、身份证明
3、民事起诉状
4、离婚意见书
5、授权委托书
三、诵盈律师所代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一)确定法院管辖权
杨志峥律师认为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就是指对于涉外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及法院之间受理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单独作为一编进行了特殊规定。诵盈律师在办理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受理法院应为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申请主体
杨志峥律师认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公民。
(三)国外判决认可的除外情形
杨志峥律师通过办理案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第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第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第四,该当事人之间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第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认可的内容
杨志峥律师提示当事人,中国法院只就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内容予以承认;如果该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则需要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处理。
    综上所诉,诵盈律师认为涉外离婚要经历较长的诉讼周期,而且可能还要面对的域外取证工作,这都不是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所希望看到的或者所能预想到的结局。相对而言,人们在选择涉外婚姻时,已经突破了以往对涉外婚姻的功利性或名利性态度,涉外婚姻也较之以往更加持久,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转变所形成的人们对于涉外婚姻态度的转变。诵盈律师希望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能够以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合理妥善处理,防止因此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