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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租赁合同想解除就解除,法律会如何约束你?
作者:杨志峥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1日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8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振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振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发动机号为STB5745、车架号为LJ8F7D5H3HE013266、牌号为浙B××的白色众泰牌汽车一辆;租车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院陈述,此处到期日为笔误,实际到期日应为2020年7月7日);租金为每月5013元,孙某振应于每月7日前付至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认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应为2017年9月7日);孙某振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保证金14000元;购车价格详见附件三《租金支付说明函》(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陈述,实际没有该份材料);合同中总费用(期满且购车)金额处未填写金额;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孙某振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可选择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从而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号牌;若未按约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按照所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日千分之二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孙某振在该期租金或费用到期之日起1日内仍未付清款项及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立即返还车辆并付清拖欠租金和费用(租金计算到实际还车之日),还可要求支付车辆购置价格的5%的违约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单方解除合同的,孙某振应按时归还租赁车辆,逾期交回车辆的,需支付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每天200元。
2017年8月10日,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前述车辆,一次性付清车价款139900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前述车辆交付给孙某振孙某振向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纳过保证金14000元。但至今未支付过租金,因此宁波甬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认为:
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原告有权就被告支付的保证金先行受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提示:
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孙某振履行交付租赁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孙某振连续多期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据《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汽车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孙某振支付租车费用及返还租赁车辆,并以孙某振支付的保证金进行抵扣。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