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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告诉您邮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作者:杨志峥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1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1日梁某入职案外人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第二份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2010年12月28日梁某与XXX公司、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从2010年12月28日起梁某与XXX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2010年12月28日,梁某转入华视传媒公司工作,任媒体发展中心高级经理一职并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8月1日,梁某与华视传媒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梁某与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岗位为项目总监,月工资11000元。2017年7月18日,深圳前海公司通过邮件在未进行事前沟通的情况下向梁某发出解除通知,内容为:“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方式调整、原有项目取消、原有业务停止运营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我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情况告知并与您进行沟通协商后,经公司最后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31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7月31日。”梁某认可收到了邮件。经查证,2010年华视传媒公司收购了XXX公司,华视传媒公司是深圳前海公司股东。梁某提交社保缴费明细显示社保缴纳单位,2007年8月至2010年1月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为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7年5月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中心。
       2017年8月31日,梁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前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深圳前海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3363号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纠纷律师郭建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前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2017年7月19日深圳前海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梁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是因公司经营方式调整、原有项目取消,原有业务停止运营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上述邮件内容,该解除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解除情形,但是深圳前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就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取消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深圳前海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纠纷律师郭建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深圳前海公司仅以公司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所述情况不足以证明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同时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系在与梁某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综合上述情况可见,深圳前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