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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告诉你聘礼是否能返还?
作者:杨志峥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1日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被告周X妹、周文X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金后,周X妹不愿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聘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聘金,返还原告存放在其家中的先锋牌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杨清坚为结婚送给被告周X妹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等方面花费了17.4万余元。周X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过两个月,双方感情不错。只因杨清坚的家里人一再违反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清坚与周X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致发生纠纷。这是原告毁约,被告不仅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周X妹的青春和名誉损失,并为周X妹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杨清坚针对反诉答辩称:周X妹、周文X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本案原告杨清坚长年居住在台湾省台北市,被告周X妹、周文X则生活在福建省农村。双方当事人虽同为中国公民,但来自于不同的法域。这个原因,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由此产生本案纠纷。
       律师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判明23万元聘金和摩托车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
       聘娶婚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流行,聘金、聘礼是这种婚姻制度中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娶婚把女方当成商品进行买卖,一般由父母强迫、包办而成,剥夺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权,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应当取缔。现在,聘娶婚虽然法律不予承认,但仍然作为民俗在福建省的农村和台湾省流传。本案作为公报案例正是基于考虑公序良俗的同时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所以本案中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条就是对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因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所以聘金与摩托车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相应的花费,因此判决被告返还聘金15万元和摩托车一辆。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家庭律师张星艳提示:

  在法律法律层面上,为结婚而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所谓的附条件就是双方必须结婚,登记结婚后才意味着赠与完成。假如未登记结婚即意味着条件未成就,那么彩礼给付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时,彩礼收受方应该如数返还,当然,由于赠与情况十分复杂,对于相互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恋爱期间共同游玩的花费等,一般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而若是一方赠给另一方的些许贵重物品,如婚约解除,一般应予以返还。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