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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傲宇律师孙逊: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和认定
作者:王天军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1日
 傲宇律师孙逊: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和认定
  案情:某甲在走路时摔了一跤,将腿摔伤无法走路,其携带的背包也摔了出去,其无法够到。此时某乙由此路过,见甲受伤不能起立,且四周无人,就当着某甲的面,将其背包拿走。
   问题:某乙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张明楷先生的观点:是盗窃。因其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使用和平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理由如下:
  1、盗窃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是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国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窃取的情况。
  2、盗窃行为是非法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的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盗窃行为。盗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西装,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付英先生的观点:是抢夺。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盗窃罪下了定义:“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目前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法律图书中,对盗窃罪的定义都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结合本例信息,可以推导出:
  (1 甲某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时,被害人乙某肯定当场发觉,而不属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没有发觉”,或者是“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2 甲某无力抗拒,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乙明知被甲发觉,甲某无力阻止而乙某仍取走财物的行为带有公然性。
  因此,甲某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不符合司法解释对盗窃的定义,故不成立盗窃罪。
  2、他不赞同“如果是公然但是和平取得财物的情况,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的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能够“公然但是和平取得他人财物”通常只能发生在受害人碰到诸如暴力制服,胁迫不敢抗拒的,或如本题中“受伤不能起立,且四周无人”这样的遭遇时(除非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或特别特殊的人),而这样的遭遇里坚持说行为人的行为只是盗窃,与法律相悖。
    傲宇律师事务所孙逊律师赞同付英先生的观点,因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具体特征如下:(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取财过程中,事实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应以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