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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泰州购房户注意了 部分收费降低
作者:周网龙团队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3日
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泰价服〔20157
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海陵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区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收费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三、各收费单位要继续执行原有的省、市文件明确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市区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521日起执行。相关收费单位必须于2015131日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变更手续。地址:海陵南路306号,联系电话:8689757386897578
  附: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
  泰州市物价局
2015123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
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5〕2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我省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降低房产测绘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房产分户图测绘分为预测绘和实测绘,按建筑面积收费。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
  二、降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划分,收费标准为: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平方米;三级项目,1.1/平方米。
  三、降低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规划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降低后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省辖市
县级市、县城
1
营业性用房
或设施
0.6
0.7
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
2
工业厂房
0.5
0.6
3
住宅及其他建筑
0.4
0.6
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构建物
0.4
0.5
按核定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四、调整雷击灾害评估收费计费方式。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评估服务,计费基数由投资总额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危化企业、高性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含)0.3‰,1亿元-5亿元(含)0.25‰,5亿元-10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有的地方因实行优惠政策,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次降低后收费标准的,按就低的原则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21日起执行。各级住建(房产)、气象、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等收费调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9
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泰价服〔20157
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海陵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区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收费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三、各收费单位要继续执行原有的省、市文件明确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市区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521日起执行。相关收费单位必须于2015131日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变更手续。地址:海陵南路306号,联系电话:8689757386897578
  附: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
  泰州市物价局
2015123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
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5〕2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我省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降低房产测绘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房产分户图测绘分为预测绘和实测绘,按建筑面积收费。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
  二、降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划分,收费标准为: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平方米;三级项目,1.1/平方米。
  三、降低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规划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降低后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省辖市
县级市、县城
1
营业性用房
或设施
0.6
0.7
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
2
工业厂房
0.5
0.6
3
住宅及其他建筑
0.4
0.6
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构建物
0.4
0.5
按核定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四、调整雷击灾害评估收费计费方式。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评估服务,计费基数由投资总额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危化企业、高性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含)0.3‰,1亿元-5亿元(含)0.25‰,5亿元-10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有的地方因实行优惠政策,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次降低后收费标准的,按就低的原则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21日起执行。各级住建(房产)、气象、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等收费调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9
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泰价服〔20157
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海陵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区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区实际,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各收费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三、各收费单位要继续执行原有的省、市文件明确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校舍安全工程、市区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521日起执行。相关收费单位必须于2015131日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变更手续。地址:海陵南路306号,联系电话:8689757386897578
  附: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20号)
  泰州市物价局
2015123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房经营
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5〕2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我省涉房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降低房产测绘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房产分户图测绘分为预测绘和实测绘,按建筑面积收费。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0元/㎡,工业厂房0.40元/㎡,其他房产0.5元/㎡;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0元/㎡,工业厂房0.70元/㎡,其他房产1.0元/㎡。
  二、降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划分,收费标准为:特级、一级项目,1.2元/平方米;二级项目,1.15/平方米;三级项目,1.1/平方米。
  三、降低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规划技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降低后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省辖市
县级市、县城
1
营业性用房
或设施
0.6
0.7
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
2
工业厂房
0.5
0.6
3
住宅及其他建筑
0.4
0.6
4
铁路、道路、工程管线等不宜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构建物
0.4
0.5
按核定工程投资总额计算
  四、调整雷击灾害评估收费计费方式。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灾害评估服务,计费基数由投资总额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危化企业、高性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1000万元(含)以下0.6‰,1000万元-5000万元(含)0.45‰,5000万元-1亿元(含)0.3‰,1亿元-5亿元(含)0.25‰,5亿元-10亿元(含)0.15‰,10亿元以上0.05‰,收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有的地方因实行优惠政策,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次降低后收费标准的,按就低的原则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降低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21日起执行。各级住建(房产)、气象、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等收费调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