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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作者:张勇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1日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使用信用卡消费成为当下一种流行趋势,很多人也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不管是不是潮流亦或者趋势,信用卡诈骗罪也在不断发生,我们在希望便利消费的同时,是不是也要注意信用卡消费的弊端呢!
某公司的人事主管王某,工作只有1年的时间,却办理了7张信用卡,是不是很惊讶,笔者在了解情况后,也有种哭笑不得的感觉!原来王某新交 了一个男朋友,平时消费比较高,并且从自身也认为吃路摊有损于白领的身份,于是消费水平一路攀升,但收入摆在那里,有一次听到朋友说信用卡透支消费的信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办理了一张,发现真的非常方便,并且不会在月底负债(指借朋友的钱),于是就一发不可收拾,又办理了6张卡!每个月都会用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的现金,拆东墙补西墙,欠银行的钱越来越多,最终由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被银行起诉,有了牢狱之灾!
  其实社会上有很多人像王某这样消费,徘徊在透支与还款之间,很容易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多发与收入稍高的白领阶层,所以也希望这些朋友注意自己的消费能力,不要盲目消费!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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