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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前房产只有一方姓名,如何加名?

作者:张勇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1日
一、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变更登记情形的申请,办理时登记部门在产权系统核查该房产是否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如之前有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按转移登记办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转移登记申请表》或《变更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明、户口簿;
3、房地产证;
4、约定变更协议或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需经公证);
5、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的批复或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抵押期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三、税费收取:属转移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09111号文、国税发【2006144号文、财税【200978号文、【财税201182号文规定及地税部门意见,申请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免征税(不征税)的批复;印花税按计税价格(赠与合同或原购房价格)的0.05%计算。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属变更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1182号文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契税的批复。上述登记需收取登记费50元及房地产证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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