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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欠款如何处理?

作者:张勇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0日
公司欠款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一般来说,公司欠债,我们会首先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我们在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是较重要合同或与对方是第一次合作时,就要对该公司做一个初步的信用调查。信用调查的方法,一般首先会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来明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或是否有不良记录,若有可能,也可以在该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同时可以在网络上收集是否有对该公司负面的报道,若有可能,也可以到当地法院查询(若对方是深圳公司,可以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及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该公司是否有诉讼案件及诉讼案件的类型,从而从侧面了解公司的信用及履约能力,这样对于合同的履行就多了一份保障,在我们律师实践中,曾通过此类调查,发现某些公司信用不好或现在有较多诉讼(欠货款或与员工有大量劳动争议),这样的话,我们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就要慎重。若公司欠债务时,我们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或其他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很多时候,我们无法得知,这些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个保证责任,这要分几个情况来看,若这家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个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之64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此类公司不还钱,股东就是一个人,我们可以同时起诉该公司及该公司的这位股东,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必要,我们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另外一个人出来承担担保责任,到时我们就可以起诉三方,包括这个公司、一个股东及另一个担保人;若这家公司是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虽然他们身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但我们也无法得知到时发生诉讼或执行时,他们是否实际有履行能力,因此对于重大的合同,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登记在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的房产,汽车,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相关证据,若有可能,可以要求将这些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跟进合同,若发生对方有违约行为或经营恶化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专业律师联系,及时起诉及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话,我们的风险就会大大减少。
处理方法:
1,  你们要保留好相关供货的证据(如合同、对帐单、收货单、传真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身份证号码等),及时找律师帮你先发律师函,表明你方立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货款,若对方不理,可以起诉解决。
2,  若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及时申请财全保全,官司胜诉后,就可以从该财产支付你们的货款。
很多时候发生货款纠纷,欠钱一方,就以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交货延期等理由,要求不付或少付货款,但欠钱一方应举证证明货物的质量问题或交货延期,才能构成一个合法的不支付理由。
 附:保证主体相关规定
a.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b. 法人:具有偿债能力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c. 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如电影发行公司、出版社等。
  d.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包括:
  (一)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f.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 有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授权不明的,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二) 无授权、超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 任。
  g.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注: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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