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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电子证据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张勇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7日

电子证据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归纳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网页证据、聊天记录、录音、支付宝证据的七大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与法庭出示的要点,方便当事人为诉讼活动做充分准备。
一、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必要时法庭会要求当事人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或者鉴定。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如果手机短信已删除,可以尝试通过“手机数据恢复精灵” APP进行查找。
短信证据的核查要点: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二、传真件
传真件作为证据的难点主要是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重要的传真一定要整理备份。
传真证据的核查要点: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电子邮件
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邮件证据的核查要点:
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
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电子邮件存证问题:
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服务),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四、网页证据
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网页证据的核查要点:
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五、电子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聊天记录容易丢失,重要聊天证据应进行备份,如果聊天记录不小心丢失,可以尝试咨询专业人士恢复微信记录。
电子记录证据的审核要点: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要注意留下身份证据比如姓名、联系方式;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六、录音证据
在没有直接证据或没有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也不要打草惊蛇,录音时需要准备好录音的关键内容提醒自己,以免遗漏关键细节。
录音证据的审核要点: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为预防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因为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证明成本相对太高。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欠款,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不要进行剪接、剪辑、伪造、篡改,前后连接紧密,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录音者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录音真实,但会导致证据无效。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他人住宅偷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黑客侵入他人移动设备窃取的信息等,以上均是违法证据,不但不会被法庭认可,而且违法取证者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录音时,注重对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设备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录音设备,如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能删除。因为如果对方在法庭上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在诉讼活动中,录音证据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交给法院。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一般会要求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七、支付宝相关证据
调查支付宝的信息,律师必须凭《调查令》前往,相关需要调取的资料会在2-5个工作日内快递给给律师,所有的资料会刻在光盘中,光盘上加盖支付宝的公章。
律师在申请《调查令》时需写明的信息有:
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查询内容:
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账户开户信息、余额信息、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
调查地址(仅供参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308室
证据问题的拓展知识
1、在解决证据可采性(证据能力)后,还需要考察证据的证明力。比如,一审律师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就变成了“由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暂不予以认可,但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还有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不予质证的意见,明确对某项证据不予质证,这等于放弃了质证权利。如果证据是真实的,法院显然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不予质证而不予认定。
2、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在民事诉讼的举证环节存在“举证必要性”的问题。
作为被告,只有当原告的举证使得法官对于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超过了证明标准,被告才有“举证的必要”;此时,被告应通过举证(提出证据)尽力将法官的心证拉回到证明标准以下。所以,如果原告的证据根本不能将法官的内心确信拉升到证明标准以上,则被告可以无需提交任何证据。
3、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请,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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