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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竞业限制法律知识

作者:张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7日

一、 竞业限制的签订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从本单位离职后不在特定的行业范围、地域、期限从业,以免泄露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从事决策和管理事务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以及非公司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等。高级技术人员指在用人单位处于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如工程师、技术总监、高级研发人员等,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指因为工作关系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的人包括文 秘人员、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等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能否约定员工的亲属也不得违反竞业协议?
不能的,超出了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制,该类条款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及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约定的区域范围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如果企业已经做出了类似约定,该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这可能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单位要求和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必须签订吗?
答:不是必须,一是要看劳动者的意愿,二是要看工作内容等。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还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强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强迫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二)此外,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劳动者非属于上述人员,一般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员工还是公司?
公司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员工离职后工作时的新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员工亦从事了竞业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员工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一审法院将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员工不当,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楚,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深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中院裁判指引》10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员工在什么情形下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有约定则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双方可以约定什么条件或情形时,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从此条来看,竞业限制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相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观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7、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是否要赔偿?是按合同约定赔偿还是如何确定赔偿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调整。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原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员工的工作年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过错程度、原用人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害或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根据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初步统计,法院支持的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不会超过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金的3倍。另外,有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数额基本为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一半:其中,北京法院的平均比例为59.16%,上海法院为50.82%,深圳法院为5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办[2011]442号)提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
法院酌情调整过高违约金的一些考量因素: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3、工资标准
4、劳动者职务
5、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
6、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7、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与劳动者薪酬相适应
8、补偿占工资收入比例
9、补偿总额占违约金的比例
10、劳动者在外另行设立竞争单位的时间、经营范围
11、竞业限制违约造成的影响
12、公平原则
13、诚信原则
14、预期利益
2016年11月21日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8、约定在职工资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提前支付?
深圳中院规定: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属于工资 的部分款项约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双方约定工资中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时表明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也持此种观点。 
    可以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最好不要这样支付。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违反约定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已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再次主张劳动者支付继续违反约定期间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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