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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偷”和“色狼”罪有应得——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除有明显过错外,被侵权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刘明伟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6日
最近看到两则报道,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深感振憾,为什么司法公正就会这样呢?道德和法律真到了水火不相熔的地步了吗?深夜难眠时,结合自己执业多年的经验和作为一名公民的生活经验,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则:小偷到一住户家里行窃,适逢住户归来,藏到阳台之上。住户发现后,大喊一声,小偷惊吓掉到楼下,摔死了。小偷的家人将住户告上法庭,最终判决住户民事赔偿。
二则:一美女遇色狼强奸,拼命挣扎,色狼阴茎折断,流血过度死亡,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美女刑罚。
从法益保护来看,人的生命是最大的法益,相对于人的生命来说,其他法益相对要小一些,生命最应该得到保护,似乎以上两案中法院的处理有其一定的道理。也许法院作出以上处理结果正是从这一个角度考虑的。但是,现实中的事物是复杂的,绝对不能单纯以结果判断一个事物,而应考虑整个事物产生、发展、结果等全过程。只有将应保护的各个法益放在具体的案件过程中进行比较评价,才能得出哪个更应该保护的结论。具体到以上两案中,住户的财产权和美女的人身权是正当的更应该首先保护的法益,而且从整个案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看,小偷和色狼的生命权是因其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时偶然产生的,与被侵权人住户和美女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如果具体到以上两案中作比较的话,法律首先应保护住户和美女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从正当防卫来看,住户和美女的行为都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只是最简单直接的防卫,根本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正当防卫构成的要素来分析,先看住户的案件,住户发现小偷高声叫喊,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为了,如果要求住户在当时认识到小偷处境危险的情节,这就是强人所难,试想,当一个人发现自家窗外有一个人时,正常人的反映一定是大叫,这是人的本能,法律不能让人做无法做到的事情。所以,住户大喊是最正常的反映,也是最简单的防卫。至于说小偷掉楼摔死,则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其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却没有注意到。再看美女的案件,美女遇到强奸,最直接和简单的防卫也就是挣扎,以防色狼得手。按法律规定,如果美女这时随手拾起一块石头砸向色狼头部,致其死亡,这也不是防卫过当。举重而明轻,本案中美女只是挣扎,色狼阴茎折断死亡却要让美女担责,这明显是说不过去的。所以,从防卫角度来说,以上两案被侵权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从道德规范要求来说,二被侵权人更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不道德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其入室盗窃,侵犯的不仅仅是住户的财产权,甚至是住户的人身权,还有良好社会秩序等法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有这样的生活经验:小偷是“最无情的”,他们偷盗时从不考虑受害人的情况,甚至因此使受害人失去了生命,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多的。所以,现实中人们对小偷可以说是恨之入骨。那么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失去了生命,那是纠由自取,那就是报应!被侵权人住户当然不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比较之,色狼的行为更令人发指,人们会自然地想到,如果每个色狼都因为强奸而阴茎折断,那么,这个社会将不再有强奸行为,社会就会太平许多。色狼的结果是人们从道德层面上希望和追求的,因此让被侵权人美女担责,那就是天理不容,那就是法律的悲哀!
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两个案例中住户和美女都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小偷”和“色狼”是罪有应得。
但是,如果在侵权行为过程中被侵权人有明显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较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紧急避险过当等。还以以上二案为例,如果住户早已发现小偷,而且意识到如果其一叫小偷可能掉下楼去,出于对小偷的憎恨,故意到小偷前大叫,这时,住户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了。如果色狼阴茎断后,而此时美女还在现场,色狼求美女救助,美女因憎恨不理,眼看着色狼流血过多死去,这样,美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最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况且,如果“小偷”和“色狼”活着的话,其不法行为仍然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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