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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起离婚案件的成功代理
作者:冯莉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30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辩论的情况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定案时予以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给被告多次改正机会后,被告虽口头上表示改正,并给原告写了数封保证信,可被告根本没有从实际行动上改正自己的错误,双方只要发生争吵,被告就原形毕露,对原告实施家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没有幸免……所有种种,让原告感到心寒和失望,更是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给孩子的成长也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下,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更是一种伤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应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月,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双方于****年生育婚生女取名****,现今5周岁,孩子出生后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给过孩子的抚养费,根本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在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和孩子已经形成了很深的母女之情,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孩子亦是原告最大的精神支柱和动力,如果分开,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来说更是巨大的打击;原告现已在****工作,月收入稳定,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此外,被告脾气火爆,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成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院印发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告为****公司职工,月固定收入3000元左右,其是有能力支付孩子每月抚养费的,这也是被告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
 三、依法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婚后,一直经营有店铺,承担着家庭开销和孩子的抚养,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少,对家庭漠不关心,家庭所有花费开销包括小孩抚养费等几乎全部由原告一个人来负担。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现住房屋内的家倶、家电和少量存款,因原被告双方离婚,主要是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属于过错方,故,建议法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采取照顾女方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女方予以多分。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妥,请采纳。
                                     
 
                                   代理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