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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胜诉
作者:陈抗芝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案情介绍:甘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到广东打工,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锁事而吵架。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双方到医院检查发现李某精子活力低无法生育,经到各地医治而未见效果,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激。2011年因双方争吵产生矛盾,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李某及家人的苦苦哀求及家人的劝阻下,甘某原谅了李某并向法院撤起诉。后来,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甘某要求离婚遭到李某的拒绝后,甘某委托陈律师起诉到法院,在起诉时,李某把夫妻共同存款20000元取出转移了财产。
      陈律师代理意见:
     一、甘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应准予离婚。婚前,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而草率结婚,没有相互了解,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不能相互包容,经常吵架,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从离婚的原因来看,一是性格不合,双方根本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经常争吵;二是对于被告李某没有生育能力,甘某无法接受。因2011年原告甘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自2014年元月起双方已经分居体现出了原告对对离婚的坚决。在原告分居提出离婚后,被告不单不找出原因极力挽回婚姻,而且转移财产,对离婚一事漠不关心。因此,原、被告无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被告李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李某在甘某提现离婚后把甘存于银行的存款20000元领取出转移财产,属于恶意转移无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损毁无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李某应分割现金13000元给原告甘某,夫妻共同财产现金7000元归被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