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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作者:向德富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定义: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
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1.适用缓刑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重,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免于刑事处罚外,一般优先考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3.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5)过失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7)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8)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1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12)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
(1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3)曾被依法撤销缓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犯罪危害严重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6)前科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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