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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将房产“无偿”过户给亲戚转移财产
作者:池万浩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8日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将共有房产“无偿”过户给其亲属转移财产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张某(女)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2016年10月下旬,成都高新区法院以(2016)川0191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后仍住在一起的徐某、张某向王某归还借款35万元(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并支付此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徐某、张某二人获知上述判决结果后,随即在次月7日,将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成都高新区新乐中街的一套房屋“无偿”出售给张某的姐姐。当月9日,张某的姐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当月16日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徐某、张某二人在成都市已无不动产。
    当年12月,成都高新区法院立案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徐某、张某合同纠纷案,并于当月下旬向被执行人徐某、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令该二人七日内向法院报告收入和财产情况,但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今年8月上旬,成都高新区法院将徐某、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徐某、张某在新乐中街被抓获,当月14日,徐某、张某二人的亲属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先行支付5万元,并在次月6日付清了全部款项。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自身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事实确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债务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该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