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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通过案例来说明:承兑汇票挂失后如何追偿!
作者:池万浩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按照正常操作,承兑汇票挂失后如何进行追偿呢?别要着急,下面通过一起一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郑州某桥梁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钢材公司购买原料,并在2016年10月31日以1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票面金额为80万元,出票人为某工程公司,收款人为材料公司,票据到期日均为2017年3月15日,付款行为民生银行)支付货款。
钢材公司于票据到期日向银行委托收款,银行告知其该承兑汇票已由货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以上述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付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该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权利由货运公司获得,后银行没收了票据原件而没有退还钢材公司后钢材公司向桥梁公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桥梁公司拒绝支付,钢材公司遂以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桥梁公司仍然应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支付合同对价为由提起诉讼。
该案历多次开庭,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即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之后,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但公示催告之前,依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事件中桥梁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非背书实际转让给钢材公司的行为发生在公示催告之前,该行为有效,故桥梁公司已通过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了支付买卖合同价款的义务,双方之间与汇票金额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因此,钢材公司不能基于基础合同关系再行向桥梁公司追偿货款,最终驳回了钢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二审法院皆支持了钢材公司的诉请,然省高院最终发回重审并改判驳回了钢材公司的诉请,可谓是一波三折。
然根据终审判决不难看出,在票据挂失并被除权判决后,依据何等法律关系进行追偿诉讼是至关重要的,诉讼中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认定,法院处于被动审查地位,认定依据主要取决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和实际情况,持票人面临法律竞合关系的选择,即只能选择基础关系或票据关系其一进行追索,两种选择在适用法律、诉讼管辖、诉讼主体、抗辩理由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此时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如本案中钢材公司未依据实际情况即桥梁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时该汇票并未被除权判决贸然起诉,桥梁公司的付款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是有效的,钢材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起诉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败诉并无不妥。
那么,钢材公司应如何才能挽回损失呢?一般票据纠纷中可基于票据权利关系向前手或出票人、承兑人进行追索,但本案又是例外,涉案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其票据权利已经灭失,故钢材公司不能提起票据纠纷之诉。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钢材公司只有两条路一试,一是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请求恢复票据权利,要求承兑行付款;二是失票人凭除权判决已取得款项的,善意持票人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最近几年大力推广电子承兑汇票系统,电子票据业务逐步发展,票据挂失的情形会逐渐减少,但在纸质票据存在的过程中本文涉及的情况仍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