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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残渣中提炼“老油”给顾客食用
作者:池万浩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4日

火锅店为控制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居然从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残渣残油中提炼出“老油”,重新给顾客食用。8月7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火锅店回收使用“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贾某、杨某、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贾某在芜湖市方特新天地门面房经营一家火锅店。2016年2月,贾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杨某为店长负责火锅店经营管理,被告人韦某为大厨负责该店火锅底料制作。因火锅店生意不景气,为控制成本并给火锅味道提鲜,三人商议后决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过滤、回收,由韦某再次加热残油提炼成“老油”,再把“老油”添加到新的“鸳鸯锅”“香辣锅”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该火锅店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制作200余斤“老油”,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非法营业额部分达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杨某、韦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为控制成本并提升火锅味道,合谋制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向顾客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三被告人制作“老油”持续时间较短、数量较小、营业额不大等情况,且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的指导意见,可以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财产刑,让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并依法适用禁止令,有效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
宣判后,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表示接受判决,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