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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分死亡赔偿款,岳父状告女婿外孙
作者:池万浩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4日
 钱女士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和儿子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8万余元,钱父得知消息后,要求和女婿、外孙三人平分赔偿款但遭拒,遂将他们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丧葬费30861.5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享有183473.8元。
    2016年10月29日13时许,黄某驾驶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钱女士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钱女士当场死亡。一家人顿时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事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与钱女士的家人陆氏父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陆氏父子死亡赔偿金520422元、丧葬费3086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999.5元,三者合计581283元。
    钱女士的父亲得知后,多次找陆氏父子协商,要求能分一笔钱,但始终无果,遂一气之下把陆氏父子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分赔偿款。法庭上,陆某辩称,妻子已经嫁给他40余年,早已与父母分开居住,原告与两个儿子共同生活,且每月有退休金近3000元,还有医疗保险等。妻子生前不支付父亲的生活费用,仅是照顾其洗澡,因此妻子的死亡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其收入也没有因此而减少。相反,他作为钱女士的配偶,因为妻子的离世家庭收入大幅减少。因此,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对他的补偿而非对原告的补偿。一审另查明,钱女士去世后,其后事全部由陆氏父子具体操办。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其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原告系钱女士的父亲,陆某系钱女士的配偶,连同陆某的儿子,三人均为钱女士死亡的赔偿权利人。钱女士虽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本无亲疏远近之分。由于钱女士的丧葬事宜全部由陆氏父子操办,所花费用亦超出理赔款中的丧葬费,故丧葬费30861.5元归陆氏父子所有,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50421.5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83473.8元。
    陆氏父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