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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李刚门”事件 李刚之子会被判几年?(一)
作者:杨改文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李刚门事件回放    河北传媒学院08级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李启铭,开车在河北大学校区某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学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爹是李刚。”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之后,引起全国网友及关注人士的普遍重视,新闻媒体也推波助澜,使“李刚门”愈演愈烈。随后,李刚门另一主角李刚在央视媒体露面,公开向社会道歉,但事件似乎没有向平息方向发展,其道歉似乎也未被受害人家属和社会所认可。肇事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作为一名律师对于具体事件的社会影响暂不做评价,只从法律层面上做客观的分析。
   确定李某的最终结局  首先 第一点是确定其涉嫌具体的罪名。李某目前最大的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我国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构成要件分析李某醉酒(是否酒驾以证据为准)驾驶客观上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之后,李某没有及时下车而是离开现场,要件上构成了肇事逃逸; 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事处罚。那李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呢?
    这里我们就要分析何谓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后,因为惊慌、害怕等原因置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具体来说,在适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才谈得上逃逸,如果行为人有事实证明确实不知道自己撞人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责任,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并且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因为被害人的死亡和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情节,而应按第二个量刑幅度定罪处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被害人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但客观上被害人已死亡或已濒临死亡、抢救无效的,同样适用第二个量刑幅度。结合本案关键就是要了解事件中死亡女学生的死亡时间。据媒体称死亡时间为“肇事第二天(17日)19时20分,急救中心传来消息,陈晓凤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由此可知李某可能要受到七年以上的刑事处罚。但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李某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导向,李刚之子结果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以上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以上转自杨改文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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