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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李刚门”事件 李刚的儿子会被判几年?(二)
作者:杨改文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18日
   昨天,我对李刚门事件中李刚之子李启铭会被判几年?做了一个罪名分析,今天我们继续来分析李启铭罪名可能性分析,还是那句话作为一名律师对于具体事件的社会影响暂不做评价,只从法律层面上做客观的分析。       确定李某的最终结局  首先第一点是确定其涉嫌具体的罪名。昨天分析李李启铭目可能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首先肯定属于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此可见,只有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是交通事故,在非道路上发生的则不是交通事故。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不报、谎报案情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解释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外?二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的,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我们所理解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其实对此“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性质理解简而言之就是强调封闭性!相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近几年各地都发生过多起类似的一些案件,事故发生点有位于居民家属院、小区、物资中转站、乡间小道、也有校园内、等等,只是没有此案件那么焦点,最终基本上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等过失性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来进行定性。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校园之内,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之内,如果以此上述法条为据本案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涉及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否重伤以受伤女孩刑事伤情鉴定为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数罪并罚原则,李启铭如果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数罪并罚,所获刑期应该是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最低刑期会是七年。不过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对于李启铭最终会以什么罪名定性,还是大家拭目以待。
   以上为个人法律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杨改文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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