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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抢劫罪真实案例研究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26日

抢劫罪真实案例研究
---杜凯律师
【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
(2019)陕01刑终629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农民,201*年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租乘刘某(女士)的陕AT****出租车,从西安市**区**路回**县**镇**组的家中。当晚凌晨1点时,该车行驶至被告人田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田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出租车司机刘某右手背及左臂刺伤,刘某见反抗无效并弃车逃离。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该出租车逃向**方向,途中将该车计价器、GPS终端定位等物件拆除并丢弃,后将出租车上一部手机、300余元现金拿走,将该车遗弃在**市**区**大街与**路十字处。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本次损伤为轻微伤。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抢陕AT****出租车及手机在基准日的价值共计为63008元,陕AT****车损坏维修花费2700元。破案后,被抢劫陕AT****出租车及手机等财物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争取权利二年;二 、被告人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3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4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元。三 、被告人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车辆损失1900元。四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其余诉讼请求。五 、责令被告人田某某退赔抢劫刘某的300元现金。
【法律规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4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也在一审时当庭认罪,辩护人对定罪没有异议。
从维护法律正确适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田某某抢劫行为属于酒后一时情绪激奋而为,并非蓄意抢劫,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田某某当晚喝酒的朋友李某某陈述,当晚被告人田某某行为并没有异常,两人都喝了几瓶啤酒。同时被告人田某某因没有钱支付车费,回家媳妇不给开门,出租车司机又想直接离开,等因素情绪激动产生抢劫意念。 
        二、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整个犯罪过程,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没有任何隐瞒,为警方办案减轻了负担。在一审法庭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亦能如实供述,可见,被告人悔罪是真诚的,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抢劫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量刑,但也要考虑到,出租车全都装有GPS定位系统,而且道路上摄像头很多,抢劫的出租车在可控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车辆直接损失。而且被抢出租车已经实际被追回,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应当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请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本案在检察院阶段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让被告人田某某签字,但是辩护人在会见田某某时,田某某提出,检察院在起初出具了一个量刑*******一份具结书,后来改成量刑11年,可见办案部门对量刑也有不同意见,请贵院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而且认识到了错误。另外,被告人田某某家庭经济贫困,父母妻儿都需要照顾,经过此次深刻的教训,其对自己的行为已是无比悔恨,希望合议庭对其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况给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