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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抢劫罪案例分析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31日
            渭南市抢劫罪案例分析
                           ---杜凯律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与西二路十字金水人家三楼,祥龙宾馆旁)
【案情】
201228,刘某某伙同张某、郭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三人到渭南市开发区中心客运站旁边转悠,晚上8时许,郭某在渭清路与乐天大街十字处寻找到目标,三人即驾车尾随被害人至红星村与中心客运站中间路段,张某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将蒋女士砍倒,被告人刘某某趁机将蒋女士衣服里面的现金10000元抢走,二人由郭某接应,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蒋女士伤情为轻伤。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挥霍。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归于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的其非法所得3300元予以确认。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陕西省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某刑初字00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日起至2019**日止)。
【杜凯律师分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犯罪构成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0]36)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杜凯律师最后分析该抢劫案件】
本案中刘某某犯抢劫罪,抢劫一次,为从犯,抢劫数额为10000元,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一审判处刘某某九年有期徒刑过高。
本案刘某某抢劫10000元,在渭南地区为数额巨大,量刑起点应在10年至12年之间,确定起点刑为10年,本案为共同犯罪造成被害人蒋某某轻伤,应增加量刑6个月,刘某某为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40%,认罪态度好减少基准刑5%,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10%,所以应当判决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之间是比较合法的,所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6年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