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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强奸罪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强奸罪
---杜凯律师
【案情】
20152月,唐某通过默默认识了田某,双方开始谈恋爱后发生性关系。5月份,田某发现唐某已经结婚,所以提出分手,唐某约田某见面谈,双方在宾馆中发生争吵,唐某跪地请求不要分开,保证一年内离婚,后发生性关系。事后田某向唐某要了1000元,田某提出在唐某未离婚前每次发生关系都要付钱,唐某同意。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唐某拍摄了田某的裸照及二人的性爱视频,并要求田某书写承诺保持长期包养关系的保证书,还摘录了田某手机通讯录中部分亲友的联系方式。9月,唐某要求田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发现田某拒绝与其联系,遂向田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裸照为由胁迫田某。后田某被迫答应唐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田某借口打电话,让唐某先进房间,然后田某打电话报警将唐某抓获
【解析】
杜凯律师分析,本案唐某涉嫌强奸罪,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那么本案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奸罪未遂?
一般认为,犯罪着手认定的实质,是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而实行行为的开始是未遂犯成立的客观要件,即着手与犯罪未遂犯的可罚性其实是一体两面。因此,犯罪着手的认定也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也可以说犯罪着手的标准同时也是未遂犯的成立标准。就强奸罪而言,当行为人在具有性交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制造对妇女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便可以认为是着手,不必以行为人开始为性交行为为必要。具体而言,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掩口、挟持被害人,使其不得声张挣脱,便是着手。以灌醉酒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知反抗时,开始实施与性交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为便为着手。
强奸罪(正犯)是亲手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从刑法理论对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着手的认定来看,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得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的着手的认定能够满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以前述案例为例,如果认为实施威胁手段时就已经着手,则意味着唐某向田某发出威胁时已经着手,田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响唐某着手的认定。此时,便会出现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现象:强奸罪着手的认定可以在行为人和被害人未曾见面的场合下出现,即跨越时空的强奸。
对于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人将威胁发送出去后,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只有接触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发生性交行为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因此,前述案例中唐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着手,应认定为强奸预备。
   强奸罪法律规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