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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例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2日
   非法拘禁案例
---杜凯律师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金水人家三楼
 
被告人唐某,男,27岁,原系渭南市某某公安派出所合同临时民警。
  唐某非法拘禁案2015829日由某某检察院立案侦查。20151027日该院向某某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20153616时许,郭某(渭南某某担保公司的经理,在另案已经处理)和唐某经多方打听找到借款人方某,当时方某在某某茶馆内打牌,郭某和唐某将方某叫到茶馆包间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34万,经一个小时说服无效,又将方某带到某某宾馆305房间,对其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唐某还以派出所民警身份威胁方某,持续三天时间,造成方某颅脑损伤后死亡,两根肋骨骨折。
  被害人家属赵某亦向某某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借机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均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余万元;(三)被告人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
【杜凯律师分析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均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等生活补助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 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余万元;(三)被告人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某均等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被害人)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本案中唐某为了给朋友追借款,将受害人方某限制人身自由达到72个小时以上,且采取殴打行为,致使方某颅脑损伤后死亡,并有肋骨骨折,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