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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作者:杜凯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杜凯律师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继承法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真实案例】
 张老太让亲属叫来朋友代书一份遗嘱,代书人签字,张老太并没有签字,而是盖有私章,但是代书人并没有见到当场给代书遗嘱盖私章。后继承人之间有纠纷,起诉到某某区人民法院,后上诉到中院,继承人一直申诉。因为法院认定了代书遗嘱有效。
【杜凯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是立遗嘱人没有签字和按指印,二是代书人没有见证整个书写过程,三是代书时间没有鉴定不能确定真伪。
根据《继承法》,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如果老人无法书写,可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本案直接认定了私章的效力,但是不能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使用的,也不能证明立遗嘱时有这样一个私章,也没有见到私章盖到遗嘱上。等等,再就是代书人是纠纷另一方的朋友,于一方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以上案件法院应当认定代书遗嘱无效,虽然案件得到部分调解,当时的利益得到一定维护,但是案件仍然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