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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龚XX受贿案结案报告
作者:吴志强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一、案件由来
龚的妻子李X经人介绍,慕名来所找到辩护人,告知其丈夫龚显伦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的事情。辩护人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条规定对龚可能受到的刑罚向李X作了解答:首先,若龚真的存在受贿的事实,那么辩护人会在量刑上进行辩护,向法庭争取从宽处罚;其次,从侦查阶段起,律师有权通过会见当事人,一方面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一步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向当事人亲属转达涉及案件之外的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情况。在双方取得信任的基础上,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就此达成。
二、基本案情
龚显伦在担任原重庆市大足区xx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办理非营运车CNG气瓶使用登记证,并从中收受贿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4日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于同年决定刑事拘留,其后决定逮捕,并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办案经过
辩护人正式着手办理此案,对龚进行第一次会见。会见中,辩护人首先询问龚是否接受辩护,在取得其同意之后,辩护人便详细向其询问案件事实,告知其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以及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职责,并告知龚要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案件事实,若真的有罪要坦白以争取宽大处理,若权利受到侵害则辩护人会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龚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在部分受贿数额及行贿人上,坚决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而且认为侦查机关在向其讯问过程中存在诱供和套供的嫌疑。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本案卷宗、与龚的家属进行案件机密之外的沟通,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整理出了以下几个辩护策略:
首先,龚在纪委人员找其谈话时,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受贿犯罪的详细事实。辩护人认为,龚是在纪委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认的罪,如果纪委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大可直接将其移送检察机关,而不用在找其谈话之后再移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具体犯罪事实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应为自首。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向法院申请了庭前证据展示,目的就是通过查阅纪委询问材料查清事实,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想要看到纪委材料根本就不可能这个现实,辩护人也做好了法官不会以此认定龚自首的准备。多年以来,我国刑法适用在实践中一直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坦白从宽一直是法院和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节认定内容,通过坦白认定的从轻量刑幅度甚至可能不小于自首。故,辩护人在对龚自首情节据理力争的前提下,也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入手,提请法庭重点考虑龚坦白从宽的量刑情节,且龚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另,积极退赃也一直是贪污受贿案件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辩护人从始至终都建议龚及其家属积极退赃,以争取法庭宽大处理。
其次,受贿数额是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受贿数额不大也是罪轻辩护的一条很好的思路。根据龚的供述,其受贿数额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30.75万元,而是20.3万元。其收取马X的贿赂只有4000元,不是60000元;而其从未收受过杨X的贿赂。之所以前后供述有出入,是因为时隔太久记忆模糊,加之急于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只能照侦查人员的意思,根据银行卡上的存款数额进行错误的回忆。辩护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一方面从被告人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询问笔录入手,寻找每一份笔录中的疑点以及笔录之间的矛盾处,另一方面通过对2009年至2015年期间每个月的办证情况的统计,得出以下结论:根据龚的第一次供述,其每次对马端祥受贿的时间和数额,不论是和马X的证词还是相应月份的办证情况统计都对不上;杨X所说的向龚行贿的月份,也跟办证情况统计对不上。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坚决向法官申请证人马X和杨X出庭作证,并在先后两次庭审中据理力争,即使与公诉人争锋相对,也要反复查看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时的影像资料。辩护人的思路是,即便公诉机关在利用公权力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致使法庭对辩护人提供的数据不予采纳,也要抓住他们证据上的瑕疵,使最终判决在刑期上作出让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予被告人优待。
四、经验教训
相较于民事案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让律师头疼的问题。刑辩律师不可能寄希望于法官能够真正站在中立的角度不持任何偏见地对案件进行审判,可以说,刑事审判法官是同公诉人站在同一方来制裁犯罪的。也不得不承认,除了部分冤假错案以外,大多数被告人确实是有罪的。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在面对庞大的公权力审判体系时,有能力在法庭上为自己作出合理合法的辩解。
回到本案,辩护人一开始想到的辩护思路是自首和数额不大的量刑情节,在遇到诸多的阻碍之后,分析出这样的辩护策略:若法庭不认定龚自首,则通过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情节,来求得法庭坦白从宽的量刑;若法庭不采纳辩护人提供的龚受贿数额的数据,则通过攻击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的瑕疵,来求得法庭在刑期上的让步。
五、结案结果
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已被扣押的被告人犯罪所得20余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余10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对于本案,公诉机关最终向法庭提交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二年,而法庭最终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的判决,辩护人的罪轻辩护可算是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六、说明
法院宣判后,当事人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家属即委托人李XX对此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不上诉。
控方未表示抗诉。
此案已办结,就此结案。
 
案件承办人:吴志强律师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