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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种植罂粟2243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获刑
作者:曾莉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福妙,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无业。2003年6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徐山村一处田地种植罂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批罂粟,经清点、鉴定,共计2 243株。在附近务农的徐福妙在接受公安人员排查性询问时主动交代罂粟系其种植。
裁判结果: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福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徐福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7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种植罂粟达2 243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及具有累犯、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以上文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的“数量较大”“数量大”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 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 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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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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