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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火锅店使用罂粟壳做调味料构成什么罪?
作者:曾莉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在某火锅店里,老板为了吸引顾客,在其火锅料中添加了罂粟壳作为调味,以便使顾客食用后而上瘾,最后吸引顾客长期在店里吃火锅,达到牟利的目的。对于饭店老板的行为从法律上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店主的行为构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个很少见的罪名,这一罪名要求被害人是在行为人知情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服下或吸食毒品,“核心是行为人要有欺骗的行为”。而这一罪名与容留他人吸毒有所不同,容留他人吸毒,需要被害人自愿吸食毒品,同时有容留人数和次数的要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对国家毒品正常管制活动的破坏。

   (二)犯罪主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是那些吸食、注射毒品的“瘾君子”,以及利欲熏心不择手段的个体饮食摊贩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1、引诱行为是指以他物诱惑,因而有“诱饵”的存在是认定引诱行为的基本因 素。2、教唆行为是通过除诱惑以外的任何方法,如激将、劝说、请求、怂恿、建议、示范、传授方法等教唆本来无吸毒愿望的人和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吸食 毒品。3、欺骗行为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哄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如果不具备故意的主观要素,不构成本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93年7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 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 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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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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