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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购奢侈品竟被判刑?请看广东省高院的判决
作者:曾莉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国某(在逃)操控并组织成立了一个专门走私国际名牌皮包、手表、服装等奢侈品的团伙(以下简称SARA团伙),团伙成员包括刘某(在逃)、被告人郑某明、张某飞、李某飞、雷某、乔某、王某琳、陈某等人。其走私方式为:由国某及其境外团伙成员在境外采购和组织奢侈品货源,然后将奢侈品及奢侈品发票、证书等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发运到香港,交由刘某或者金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宣(已判决)等接货人接货,接货人接收到奢侈品后,组织被告人徐某等多名水客采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奢侈品通过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交由SARA团伙成员在深圳收货,再通过顺丰快递发给境内货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3月至案发期间,SARA团伙共走私手表289块。经深圳海关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351337.O7元。另还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SARA团伙委托王某宣(已判决)走私入境服装三批。经深圳海关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6729.56元。以上两项合计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608066.63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6月至10月,为SARA团伙共走私手表141块,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594929.31元。被告人徐某系2015年3月至案发期间受刘某指使,以人身和行李藏匿的方式为SARA团伙走私手表18块,经深圳海关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97136.93元。被告人陈某系SARA团伙的境内客户,2015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向SARA团伙购买由水客走私入境的手表33块,经深圳海关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229311.2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李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被告人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乔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王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被告人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查扣的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查扣冻结的涉案款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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