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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故意高空抛物构成什么罪?
作者:曾莉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故意高空抛物就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之一),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为了伤害、杀害特定人而实施高空抛物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生活中,有人对“公共安全”的认识比较模糊。究竟什么是公共安全呢?
        一、公共。有人认为3人以上就属于公共,其实不然,不特定才是公共的实质。就比如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某向宿舍饮水机投毒,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吗?显然不属于,因为对象是特定的。林某最终也是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再比如,大学校园的食堂,厨师在一锅汤里放入剧毒,这肯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有多少人会喝到毒汤是不确定的。
        二、安全。仅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包括名誉、精神损害。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实害结果)只能是人员的死亡、重伤,财产的重大损失。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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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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