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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对单位垫付费用之追索

作者:徐荣康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4日
    劳动者刘某,2012年9月从A公司离职,离职前因完成A公司工作而垫付近6万元的费用。因A公司的项目结算迟延,2014年9月,A公司才结算其中的1万多元垫付款。后刘某与A公司联系时,对方无意解决拖延至今。
    劳动者找到我们后,我们对其案情做了分析:虽然刘某在2012年9月已经离职,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但是A公司在2014年9月,曾经报销了部分的垫付款。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就具体诉讼流程上,因为起诉至法院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动仲裁程序中很可能以其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充分告知了当事人可能经历的诉讼周期和各种风险的可能。
    最后,诚如我们所料,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一审起诉至法院。经过我们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刘某拿到了剩余的四万余元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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