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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午餐路上受伤为工伤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7日
方梅系某服装厂从事服装计件加工工人。201413中午1130分左右,方梅下班后在车间前往公司食堂就餐的路上(厂区内道路),被另一同事骑车从后面撞伤。(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午休吃饭路上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董家国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都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问题。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理解为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关于工作时间,因方梅的工作是计件性质,没有规定具体的中午休息时间,方梅去公司食堂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关于工作地点,该公司的食堂在厂区范围之内,方梅受伤地为其去食堂就餐的厂区道路上,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关于工作原因,方梅是在去食堂用餐的路上受伤,用餐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保障下午工作的顺利进行,故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故方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