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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脱审车辆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脱责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8日

2013年4月27日14时许,原告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古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被告古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应于2013年2月份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故发生时该车已经脱审两个月。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古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古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为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要求被告古某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脱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董家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虽然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该合同的利益是由交通事故中的投保人以外的伤者享有,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存在过失而免责,保险公司唯一免责的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未依法年审时免责的情形。因此,被告古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