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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学员驾考出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6日

2012年5月14日,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驾驶该公司的车进行考试,因操作不当与在候考区等候考试的郑某等人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2年11月7日,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肇事车辆属于被告驾驶培训公司所有。该车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学员驾考出事故保险公司难免其责)
董家国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唯一的免赔条件,并没有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的理赔义务,保险公司承保的涉案车辆的使用价值在于让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因此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车辆为一种必然现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更应该知道承保的教练车必然存在上述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明知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承保的决定,且未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应视为其放弃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