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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的士司机将乘客遗置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7日

2013年7月4日晚,冷某从某市一公交站点乘坐出租车赶往火车站,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内有现金110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出租车司机黄某拾得后既未积极寻找失主,亦未报告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而是据为己有。经公安侦查,黄某承认了这一事实。(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的士司机将乘客遗置物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董家国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要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本案中,冷某下车后即刻发现手包遗置在出租车上,对遗置的时间、地点都十分清楚,因而遗置的财物属遗忘物而非遗失物,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可认定出租车司机黄某对冷某遗忘在车上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其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与侵占罪特征相符,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