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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地爆破致人死亡谁负责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6日
201473112时许,被告人龚某负责在南昌市一工地实施爆破。在爆破过程中,龚某没有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在爆破点200米以内设置警戒线,清除200米范围内人员,便按下起爆器实施爆破。被害人罗某路过时被炸飞的土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鉴定,罗某系受爆炸形成的投射物(土方)撞击致全身重要器官严重损伤死亡。
董家国律师:1、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辩护结果:被告人龚某在爆破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龚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龚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判决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