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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交急刹致六旬老人跌倒身亡谁担责
作者:董家国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2014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六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从化某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此后,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7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交急刹致六旬老人跌倒身亡 公交公司赔67万)
 董家国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司机遇事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上乘客跌倒在车内并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公交公司若无证据证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向乘客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是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后果理应由其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