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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杭州西湖区三墩同仁家园拆迁房转让案
作者:孙旭权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拆迁房转让案-杭州金牌拆迁房律师孙旭权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3月,接受本案原告章××委托,就与被告张×拆迁房转让纠纷案于2014年3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转让款80万元.
基本案情:
案由: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 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房屋转让费80万元;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同仁家园景新苑×幢×单元×室的拆迁安置房(共计80平方米)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格为每平方一万元,总价80万元。待该房屋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后,再将房产权属变更至原告名下。
原告依约于2010年××月17日支付购房款80万元,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目前,上述拆迁安置房已经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并且,被告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被告表示拒不协助办理,并要求收回房屋。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贵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的 (2014)杭西民初字第××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房屋属于两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现两被告未征得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现原告请求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房屋转让费8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